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郴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侯某甲与侯某乙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一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侯某甲因与侯某乙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侯某乙与被告侯某甲系兄弟关系。1995年至1996年期间,被告侯某甲曾向原告侯某乙借款承包工程。双方于1997年3月19日经过清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x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被告于1997年3月23日、1997年4月19日、1997年4月21日三次分别偿还原告借款1100元、90元、900元。2007年原、被告双方因故发生矛盾。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此款,被告以此借款已抵偿为由拒绝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x元和利息x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受法律保护,原告侯某乙向被告侯某甲提供借款后,被告侯某甲未返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扣减被告还款2090元,被告实欠原告借款x元。原告侯某乙要求被告侯某甲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侯某乙要求被告侯某甲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法庭提出用合伙分红,木材款抵偿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侯某甲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未在二年内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返还。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侯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侯某乙借款x元;二、驳回原告侯某乙要求被告侯某甲支付x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1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侯某甲承担。

上诉人侯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侯某乙拉走了我木材和钢材抵清了欠款,手续因九六年7•15洪灾丢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处理。

侯某乙则以原判正确为由答辩,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上诉人侯某甲因承包工程向侯某乙借款x元,已归还2090元,仍欠款x元,事实清楚,一审判决由侯某甲偿还欠款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侯某甲提出已用木材和钢材抵清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92元,由上诉人侯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欧泽毅

代理审判员许斌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军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