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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A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市天驰(略)事务所(略)。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广电中心)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时越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中心诉称,我中心拥有电影《恋爱前规则》(以下简称《恋》片)在中国大陆某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时越公司未经我中心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向公众传播该电影,侵犯了我中心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时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时越公司在悠视网首页(www.x.com)刊登启事,向公众澄清其行为系未获得合法授权的侵权行为,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判令时越公司赔偿我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x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我方提供的只是搜索链接服务,且在收到起诉状后我方已经删除了涉案的电影的链接,广电中心没有向我方发出任何删除链接的通知,故我方不同意广电中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恋》片片头署名“新表现”三个艺术字。

2009年9月3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9]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证载明《恋》片之出品单位为北京新表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表现公司),北京智慧工厂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

2009年11月1日,玄霆公司将《恋》片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新表现公司,并声明新表现公司可以自行行使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所得全部收益归新表现公司所有。

2009年11月1日,智慧公司将《恋》片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新表现公司,并声明新表现公司可以自行行使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所得全部收益归新表现公司所有。

2009年11月3日,新表现公司将《恋》片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电中心,并声明广电中心可以自行行使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所得全部收益归广电中心所有。

2009年,广电中心(合同甲方)与新表现公司(合同乙方)订立《影片许可使用合同》,载明《恋》片公映许可证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该合同就《恋》片约定:1、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条件获得该影片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2、甲方获得专有使用权为电视播放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3、乙方获得专有使用权的期限自甲方有权使用相应权利之日起至影片版权保护期满之日。……。合同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0年1月20日,广电中心之委托代理人王斌仅就本案涉案影片,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处打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点击桌面“x网络电视”,进入相应的页面,页面上存在广告,在搜索栏内输入“恋爱前规则”,点击搜索键,后进入搜索结果页面,页面左侧显示“节目(2)”,下方显示两行“恋爱前规则(熟女米莱09爱情)”,右侧为播放器,播放器内存在一个方框,框内显示《恋》片之演员、导演、剧情及该剧剧照等信息,并且显示来源网站为www.x.cn/……。点击播放后可以观看完整的剧情。在播放过程中,播放器下方显示“收藏”、“分享”、“下载”按钮。(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处打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点击桌面“x网络电视”,进入相应的页面,点击页面上的“媒体库”按钮,后再点击“新建下载”按钮,选择“下载频道(C):恋爱前规则(熟女米莱09爱情)、重命名(N):恋爱前规则(熟女米莱09爱情)、保存目录……”,点击确定后可以下载《恋》片,下载完毕后可以完整观看剧情。

经查,悠视网(www.x.com)由时越公司经营。庭审中,广电中心认可时越公司已经删除《恋》片之链接,放弃要求时越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广电中心向法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及(略)费发票,金额分别为6100元、x元。

上述事实,有广电中心提交的证据《恋》片光盘、公映许可证、截屏打印件、授权书、公证书、许可使用合同、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公证费发票、(略)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恋》片片头署名“新表现”,2009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恋》片之出品单位为新表现公司、智慧公司、玄霆公司。在时越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剧的出品单位新表现公司经另两家出品公司授权已经取得《恋》片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新表现公司已经将《恋》片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电中心,故广电中心经继受取得《恋》片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定许可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悠视网(www.x.com)由时越公司经营,时越公司应对悠视网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时越公司辩称其行为是提供搜索影视节目链接服务,《恋》片的内容来源于其他网站,时越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公众在时越公司x网络电视上可以搜索到《恋》片链接,仅存在两个相同的搜索结果,用户可以点击链接观看完整剧情,并且可以通过x网络电视下载《恋》片。上述情况说明时越公司对于用户的搜索结果进行过编辑、整理,时越公司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搜索服务。

时越公司辩称广电中心未向其发出通知,其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时越公司此项辩称明显缺乏依据,时越公司应当知道《恋》片属侵权作品,其行为属于应知明知之情况,应承担侵权责任,且通知时越公司并非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越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时越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之经营者,应当知道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不太可能在网络上免费提供涉案作品,其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即使用户观看的内容是用户自行选择的结果,用户在搜索和观看《恋》片过程中,亦未离开时越公司之x网络电视。从时越公司经营的网站的宣传以及一般网络用户的观感来看,等同于时越公司自己播放。时越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其审查作品的著作权之义务较高,时越公司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本院对于时越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时越公司对于涉案作品的使用,并未损害广电中心的商誉或其他身份方面的权利,广电中心要求时越公司刊登启事、消除影响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广电中心要求时越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恋》片的影响力、时越公司的侵权行为等情节酌情确定,广电中心的赔偿主张过高,本院不再全部支持。广电中心的合理支出部分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一元(已交纳),由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负担一千元,由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华静

人民陪审员朱晓珠

二О一О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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