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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久凌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群力、马俣rP,被告中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x,Inc.(以下称为盖帝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西雅图,拥有65个分支机构,服务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盖帝公司拥有100多个图片品牌,图片库的图片数量已有8亿多张,仅数码创意类图片就高达800多万张,全球的客户都可以通过盖帝公司的网站www.x.com了解和搜索到盖帝公司的图片,并通过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办理图片授权使用许可。

原告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依据盖帝公司和原告的约定与授权,原告取得了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以原告自己的名义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盖帝公司图片及影视素材的权利,同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被告中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2008年公司网站中使用了原告的8幅图片。依据盖帝公司和原告的图片库,这8幅图片为:(1)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马路;(2)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桥;(3)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4)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5)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6)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键盘;(7)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8)x图片,品牌为MIXA,内容为火车。

为依法保护图片版权市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8幅图片的著作权。2、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4、被告赔偿原告(略)费5000元、公证费4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技公司辩称:首先,盖帝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无权起诉。其次,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更不能证明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再次,即使盖帝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过高。最后,我方使用图片没有主观恶意,华盖公司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盖帝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于2008年6月9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网址为www.x.com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公司系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公司,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在此确认本人由盖帝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确认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x、x、x、MIXA等。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于2008年6月9日证明,签署前述确认授权书的盖帝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于当日亲自来到公证人处,确认其依照文件中所述的目的和用途自愿签署了该文件。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08年8月12日出具(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和公证人证明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

2006年6月16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授予盖帝公司“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称谓。

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载有大量图片,其中包括如下8幅图片:(1)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马路;(2)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桥;(3)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4)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5)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6)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键盘;(7)x图片,品牌为x,内容为商务;(8)x图片,品牌为MIXA,内容为火车。

2008年9月5日,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群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对于中技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2008)大中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中技公司的网站上(//www.x.com.cn)上使用了涉案的8幅图片,相关图片都以小幅的形式出现在中技公司的网页上。

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厦门橙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邺路证券营业部所签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单价分别为6400元、7200元。

华盖公司曾在2008年9月和2009年5月分别向中技公司发送版权质询函,就涉案图片侵权问题进行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中技公司认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的8幅图片,但是已经删除,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删除涉案的8幅图片。中技公司提交www.x.com上关于涉案8幅图片的许可实际价格,并提交该网站上相类似的其他图片许可价格来佐证,其中小幅图片的使用价格多在几美元到几十美元之间。华盖创意公司对上述中技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网站内载明的价格是正常许可的价格,本案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赔偿标准来赔偿,为正常使用价格的4至5倍。中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的x图片及x图片是美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上x、x号著作权登记的图片,其著作权人为x公司,而不是盖帝公司,因而华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华盖公司表示待x、x两幅图片的权属查清后另行解决,申请撤回对这两幅图片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华盖公司向法院提交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624元。华盖公司与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为5000元。

上述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版权质询函、荣誉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编号为x、x、x、x

619、x、x共计6幅图片,均载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标注分别属于x、x、MIXA品牌。网址为www.x.cn的华盖公司网站亦载有涉案6幅图片。本院综合考虑盖帝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所签确认授权书以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所出具公证之内容,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据此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x、x、MIXA品牌旗下的涉案6幅图片。华盖公司作为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依据盖帝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x、x、MIXA品牌旗下的涉案6幅图片,华盖公司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中技公司提起诉讼,华盖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中技公司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x、x、x、x、x、x六幅图片之权利,本院不予采信。

中技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在公司网站中使用涉案6幅图片,仅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6幅图片之著作财产权,故本院对华盖公司要求中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技公司应停止侵权,并向华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对于中技公司认为华盖创意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问题,本院将考虑涉案6幅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参照通常情况下网站使用图像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并综合考虑中技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华盖公司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中技公司亦应一并赔偿。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强

人民陪审员孙鸿刚

人民陪审员胡京砾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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