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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高某文化,农民,户(略),捕前暂住(略)(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内)。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略),捕前暂住(略)(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内)。因涉嫌窝藏毒品犯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湖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某乙犯窝藏毒品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及吴某乙的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多次赴广州从贩毒人员唐德彬处购得毒品麻古647粒、冰毒61克,后经被告人吴某乙同意将毒品藏匿于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星苑宾馆对面一出租屋内,准备用于贩卖。2009年1月至2月期间,吴某甲在吴某乙租住的房间内,以麻古每粒20元、冰毒每克420元的价格,先后贩卖麻古200余粒、冰毒20余克给吴某乙。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26日在怀化市琼天大酒店后门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麻古20粒、冰毒0.5克。根据吴某甲的指认,公安机关在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星苑宾馆斜对面一招待所的X房间将被告人吴某乙抓获。根据二被告人的交待,公安机关从吴某乙租住的位于锦星苑宾馆对面的一出租房内查获麻古437粒、冰毒41.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麻古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掺杂剂成某,冰毒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某。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贩卖、运输毒品麻古647粒折算重量62克,冰毒61克,其行为已构成某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某乙知被告人吴某甲为贩毒人员,仍然为其窝藏毒品的行为已构成某藏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运输毒品麻古647粒、冰毒61克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吴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明知被告人吴某甲系贩毒人员,仍为其窝藏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在庭审时辩护提出吴某乙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所有毒品均未流入社会,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中旬,在广州打工的被告人吴某甲来到怀化后,曾经常寄宿于被告人吴某乙租住的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的中方县X路局宿舍区内的出租屋内。期间,吴某甲将多次将在广州的湖南溆浦籍男子唐德彬处购得的冰毒、麻古等毒品存放于吴某乙的租住屋中,并在怀化进行贩卖。其中,在吴某乙的租住屋内,吴某甲以冰毒每克420元、麻古每粒20元的价格,先后共计贩卖冰毒20克、麻古200粒给吴某乙。2009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怀化市琼天大酒店后门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冰毒0.5克、麻古20粒。根据吴某甲的指认,公安机关在怀化市湖天开发区内锦星苑宾馆斜对面一招待所的X房间内抓获了被告人吴某乙。根据二被告人的交待和指认,公安机关从吴某乙的租住屋中查获了吴某甲存放的冰毒40.5克、麻古427粒及吴某乙存放的冰毒1克、麻古10粒。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某、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掺杂剂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怀化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怀化市琼天大酒店后门抓获了被告人吴某甲,并从其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0.5克、麻古疑似物20粒。随后,在吴某甲的指认下,在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星苑宾馆斜对面一招待所的303房内抓获了被告人吴某乙。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吴某甲、吴某乙二人的指认下,从吴某乙在中方县X路局宿舍区的租住屋内一书桌左侧的柜子里查获属于吴某甲的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40.5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并放于一茶叶盒内的麻古疑似物427粒。另外还从该租住屋内的衣柜顶上一茶叶盒内查获属于吴某乙的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1克、麻古疑似物10粒。

3、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鉴(理化)字[2009]X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证明从公安机关查获的前述冰毒疑似物(共计重42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某,从公安机关查获的前述麻古疑似物(457粒,共计重4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某及咖啡因掺杂剂成某。

4、证人成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起成某某将自家的柴棚出租给了被告人吴某乙。

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吴某甲于2008年12月18日从广州来怀化后,曾寄宿于吴某乙的租住屋。期间,吴某甲将自己先后五次从在广州的溆浦籍男子唐德彬处获得的冰毒、麻古存放在吴某乙的租住屋内,还将其中20克冰毒、200粒麻古,以冰毒每克420元、麻古每粒2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乙;2009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吴某甲在琼天大酒店后门被公安人员抓获,身上的0.5克冰毒、20粒麻古被缴获,之后,吴某甲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吴某乙,并与吴某乙一起协助公安人员提取了存放在吴某乙租住屋内毒品。

7、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吴某甲于2008年12月从广州来到怀化后,曾寄宿于吴某乙的租住屋内;吴某乙知道吴某甲在怀化贩卖毒品,其毒品是从在广州的溆浦籍老乡唐德彬处联系来的,且毒品到了怀化后就放在吴某乙租住屋内书桌的柜子里,吴某乙还帮吴某甲到银行汇过毒资给唐德彬;吴某甲到怀化不久后,吴某乙便陆续以冰毒420元每克、麻古20元每粒的价格,或赊账、或付现金的方式从吴某甲手中先后购买过冰毒共计20克、麻古共计200粒,除自己吸食部分外,还曾将毒品“分”给过“飞娃”、“标娃”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麻古647粒(折算重量62.29克),冰毒61克,其行为已构成某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某乙明知被告人吴某甲为贩毒人员,仍然为其窝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某藏毒品罪。被告人吴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乙,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吴某乙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所有毒品均未流入社会,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查,吴某乙虽系初犯,归案后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窝藏毒品的时间长,且已查实所涉及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数量达123.29克,因此不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乙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被告人吴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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