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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郴民一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嘉禾县田心乡田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民一终字第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禾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甲,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嘉禾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同意由基层政府调解化解纠纷为由,于2008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禾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禾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嘉禾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欧泽毅

代理审判员许斌海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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