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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被告刘yy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理人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

被告刘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90弄X号X室。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yy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刘yy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90弄X号X室,但在最近五年内,被告并不实际居住在该处。自2005年至2008年2月,被告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被告居住在澳大利亚。2009年11月回中国。近五年,被告实际居住时间最长的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该处为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故本案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现被告刘yy虽然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其未能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的证据,故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yy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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