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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阮继苹,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赌成性,经原告劝告,被告屡教不改,还殴打原告,原告自2008年4月10日带女儿回重庆,双方分居至今,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郑某萍由原告抚养,婚生之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郑某萍,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林梦萍的户口簿、原、被告婚生之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证等证据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主张,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赌成性,经原告劝告,被告屡教不改,还殴打原告,原告自2008年4月10日带女儿回重庆,双方分居至今,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原告提供2010年4月22日重庆綦江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内容为“我永和村范家堡社社员李某友,男,出生于X年X月X日,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x。女儿李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于2008年4月中旬从福建省仙游县X镇X村带一名女儿叫邓梦平在我村范家堡社社员李某友家一直居住至今)一份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已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关心子女的成长,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某珍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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