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伊川县公安局看守所担任管教工作,分包该所第3、4、5、X号监室。在其担任监室管教民警期间,未按照河南省公安厅《看守所岗位工作规范》和《伊川县看守所勤务管理制度》对其所负责监室进行规范管理,致使其分包负责的X号监室滋生了以段xx为首的“牢头狱霸”,出现了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等严重违反监规的情况。2008年12月25日,段xx纠集该室在押人员对该室李xx长时间进行体罚、殴打,造成李xx因左上腹挫伤致肝破裂、腹腔积血、肠系膜根部出血引起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我做为一名公务员,因公伤残,对工作认真负责,事情发生在本人下班以后,如果每个人、每个岗位都尽到职责,就不会发生这事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伊川县公安局看守所担任管教工作,分包该所第3、4、5、X号监室。在其担任监室管教民警期间,未按照河南省公安厅《看守所岗位工作规范》和《伊川县看守所勤务管理制度》对其所负责监室进行规范管理,致使其分包负责的X号监室滋生了以段xx为首的“牢头狱霸”,出现了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等严重违反监规的情况。2008年12月25日,段xx纠集该室在押人员对该室李xx长时间进行体罚、殴打,造成李xx因左上腹挫伤致肝破裂、腹腔积血、肠系膜根部出血引起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黄xx、刘xx、吴xx、陈xx、刘xx的证言;3、在押人员(X号监室)段xx、李xx、高xx、李xx、申xx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6、伊川县公安局证明;7、刑事判决书等。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杨某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被殴打致死,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明建
审判员张学艺
人民陪审员郭刚利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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