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冉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73年。

委托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冉某,男。

委托代理人孔令朝、黄某乙,河南帝都(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诉被告冉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12月13日下午4时20分左右,原告与一位朋友在位于丽新路上的洛阳市涧西搁得平火锅店(被告处)就餐时,坐在对面桌上的就餐人员之间发生纠纷,突然扔出个玻璃杯,险些砸住原告,碎玻璃及茶水溅到原告身上,原告站起与对方理论时,被对方四男两女持凶器匕首殴打刺伤,原告身中16刀,失血性休克,生命垂危,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是重伤,在原告整个被伤害的过程中,被告未进行及时劝阻,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救治原告,致使原告在身体上经济上都遭到较大的损失,犯罪嫌疑人至今也未能抓获,被告作为一个餐馆的经营者,理应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劝阻,报警及救治,但被告均未做到,以致原告在其饭店内就餐时无端遭到巨大伤害和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时,被告却拒不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民事赔偿暂计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饭店就餐时被他人伤害,属于刑事案件,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在刑事案件结案前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冉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沈利利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会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