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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245号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劲锋,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志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1992年原、被告相识,1993年双方登记结婚,1994年原告生下一女,后不幸夭折,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婚生子女,请求离婚。被告辨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现是残疾,要求原告补偿被告3000元。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相识,1993年12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4年原告生下一女,但不幸夭折,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亦无婚生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发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何某某补偿被告王某某3000元。原告何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荣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许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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