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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运输公司诉中保西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西平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达运输公司诉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达运输公司诉称,2008年11月1日,原告的豫L×X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一份。2009年2月5日,该车行驶至安康市316国道1732公里+690米弯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该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赔偿x.36元的损失及诉讼费用1097元,共计x.36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x.61元,但被告拒赔。为此,特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x.6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辩称,一、按照条款约定,原告应首先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未答复或拒赔的情况下才可向法院起诉,原告未向保险人申请理赔即向法院起诉,违反了条款的约定。二、原告提供的判决书表明,对事故承担责任的并非是本案的原告,保险公司只能赔付原告的损失,不赔付案外人的损失。三、即使被告应当支付保险金,也首先应扣除诉讼费、鉴定费和保全费,其次也要扣除20%的免赔率。

经审理查明,豫L×X号货车登记车主为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日,该车在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一份。在审理中,原告提供了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09)白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载明:“一、被告王保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查文斌、庞运正车辆损失x元、施救费3000元、保管费320元和鉴定费3000元,合计x元;赔偿原告查文斌误工费417.36元,赔偿原告庞运正误工费449元。二、保全措施申请费520元,由被告王保柱负担。案件受理费26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查文斌、庞运正负担758元,被告王保柱负担577元”。原告提交了机动车驾驶证一份;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三份,费用共计x.36元(577+520+x.36=x.36),证明该款项已有王保柱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宏达运输公司的豫x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应当在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1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20万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1、关于车损费,以(2009)白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x元为准,中保西平支公司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下余x元(x-2000=x元),由中保西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为x.6元(x×80%=x.6元),由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承担。2、关于误工费,共计866.36元(417.36+449=866.36元),由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在11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3、关于保管费320元,因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不予认定。4、关于鉴定费3000元,虽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未约定,故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范围内予以承担,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因此该项费用为2400元(3000×80%=2400元);5、关于施救费,应以票据3000元为准,被告中保西平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范围内予以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因此该项费用为2400元(3000×80%=24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x.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庆东

审判员王卫东

审判员何德金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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