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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要求宣告王朝晖(又名徐朝晖)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成年,汉族,住(略)。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王朝晖(又名徐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所诉王(徐)朝晖于1996年9月9日从家中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王(徐)晖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王朝晖,又名徐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义马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新安县X镇X村,系申请人李某某丈夫。1996年9月9日王朝晖从新安县X镇X村自己家中离家出走后,也未到自己原单位上班,从此后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及家人曾多方寻找至今无音讯。2000年10月27日王朝晖父亲王欣曾诉至本院要求宣告王朝晖死亡,本院(2000)新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朝晖死亡后,王朝晖妻子即本案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以王欣不具备第一顺序申请人资格为作出(2003)新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00)新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欣关于宣告王朝晖死亡的申请。2008年8月申请人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宣告王朝晖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1日发出寻找王朝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朝晖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朝晖于1996年9月9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达十余年之久,申请人李某某多方寻找无有音讯。李某某作为第一顺序申请人申请后,本院又发出了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王朝晖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宣告王朝晖死亡的事实可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徐)朝晖死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苏文东

审判员陈赣

审判员张通子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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