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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福微诉邓某某离婚后财产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方福微(曾用名方某维、方福为),女,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栋坐落在大塘圩脑的旧房屋(面积有200平方米左右)归原告所有,两个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但必须承担一个孩子的教育费,责任田、岭、土双方各得一半。由于该旧房屋是否允许被告母亲居住及责任田界址的约定不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协议书内确定的旧房屋一栋总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归原告方福微居住、所有。被告邓某某在一个月内将其母亲搬离。

二、原、被告离婚前全家所承包的责任田,其中油槽垅的田归被告邓某某承包经营,大塘圩下的田、担水丘的田归原告方福微、邓某星、邓某波承包经营。

三、原告方福微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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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永祥

审判员扶增荣

人民陪审员郭某泉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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