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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东江新天地足浴城员工,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县人,汉族,兜率灵岩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2001年结婚后初期感情还好,后来由于被告性情粗暴且自私,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愿与原告和好如初。

查明,原告和被告系在广东中山打工认识并恋爱,2001年11月12日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焕,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孙某欣。原告和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双方因琐事而吵打,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家电家俱若干。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原告母亲黄国英现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陈某焕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婚生女儿孙某欣由原告孙某某抚养,抚养期间原、被告对小孩依法享有探视权,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房内家电、家俱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陈某某补偿原告孙某某现金2万元,限被告陈某某在2009年6月25日前给付;各人随身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母亲黄国英7万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限被告陈某某在2009年5月26日给付;

五、原、被告所有的住房一套限原告孙某某在2009年6月25日前搬出交付给被告陈某某,如被告陈某某在2009年6月25日前不能全部给付原告孙某某上述2万元补偿款,孙某某可以继续居住,直至陈某某全部付清为止;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永飞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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