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扶养费纠纷。
上诉人祝某某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每月应给付上诉人的扶养费增加至800元,并支付之前所拖欠的扶养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祝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的三子一女均已成年并各自独立生活。祝某某在家务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李某某系退休教师,每月工资为2385.80元,工资收入由其自行掌握。近几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打,经子女及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2006年9月18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由李某某每月支付给祝某某扶养费300元。2009年5月20日,祝某某以生活水平提高及李某某工资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增加扶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2009年第三季度支付祝某某扶养费1000元,此款在签收调解书时给付;第四季度支付祝某某扶养费1000元,此款在2009年10月15日支付;
二、李某某从2010年开始,每年支付祝某某扶养费5000元,此款在每年的1月1日一次性给付。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150元,由上诉人祝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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