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与被告胡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阳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住所地邵阳县X镇X村。

业主李某甲,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龙,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勇然,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第三人李某丙(又名李某国),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第三人肖某丁(又名肖某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务员,住(略)。

第三人蒋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务员,住(略)。

原告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以下简称丰利木业)与被告胡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第三人蒋某乙、李某丙、肖某丁、蒋某己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丰利木业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申请单独参加诉讼,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唐海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学军、人民陪审员黎三元参加合议,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本院书记员刘湘君担任记录。原告业主李某甲、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罗勇然、第三人蒋某乙、李某丙、第三人肖某丁委托代理人肖某戊、第三人蒋某己委托代理人李某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利木业诉称:原告投资人之一胡某某在代表公司与深圳青亿林公司交易时,擅自转移合伙企业货款,占为己有,至今剩下x.40元在青亿林公司,而青亿林公司以该笔货款权属未明为由拒付,故请求法院确认在深圳青亿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货款x.40元权属为原告所有。

被告胡某某辩称:讼争的货款系被告所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被告有权自主与青亿林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请求。

第三人称:第三人的事实、理由与请求与原告相同。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17份证据。证据1系原告丰利木业的营业执照,证据2系下花桥工商所的证明,证据3系《投资协议书》,以上三份证据用以证实原告的性质是合伙企业;证据4系《丰利木业制品厂工资花名册》,用以证实被告系丰利木业的合伙人之一;证据5系下花桥镇政府、下花桥派出所、下花桥镇X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被告胡某某因与李某甲等人合伙办厂自2005年至2007年2月间长期在周家村居住的事实;证据6系对蒋某己(股东之一)的调查笔录,证据7系对赵得成(装车工人)的调查笔录,证据8系对周战成(装车工人)的调查笔录,证据9系对蒋某豪(装车工人)的调查笔录,以上四份证据用以证实引发争议的货款货物(即单号x、x两车货物)实际上是丰利木业发给深圳青亿林公司的,被告胡某某只是执行合伙事务;证据10、11分别系丰利木业工人周和清、肖某林的证明,用以证实丰利木业发给深圳青亿林公司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两人于2006年11月26日-12月27日在深圳对有质量货物进行“补板”;证据12系对司机胡某超的调查笔录,用以证实有争议的货物是丰利木业所有;证据13系刘爱华的证明,用以证实x合同货物系丰利木业所有;证据14系青亿林公司发给胡某某的返工费用扣款证明,用以证实青亿林公司与丰利木业发生业务往来;证据15系胡某某出具的“补板”费用支出清单证明,用以佐证有争议的货物系丰利木业所有;证据16系青亿林公司员工李某的证明,用以证实x、x两车货物是丰利木业所有及两车货物的结算价格分别是x元和x.40元;证据17系x、x二份合同,用以证实被告胡某某是丰利木业与青亿林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3份证据。证据1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摘抄,用以证实发往青亿林公司的货物所有权是属于胡某某;证据2系2006年11月27日的采购合同一张、青亿林公司的材料验收单两份,用以证实争议货物系胡某某所有;证据3系2007年11月14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丰利木业与胡某某确认货款所有权纠纷的庭审笔录,用以证实有争议的货物原告不能证实为其所有的事实。

经原告申请,证人赵得成出庭做证,证人证实有争议的货物所有权归丰利木业所有。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方的证据形式提出瑕疵异议,并称所有证据都不能证实有争议的货物为丰利木业所有;第三人对原告所有证据皆无异议;原告、第三人对被告三份证据皆持异议,认为不能证实有争议货物归胡某某所有。本院认为,原告的所有证据,虽系复印件,但经本院核对,应无形式上的瑕疵;原告的证据1-9、12、14-17都能相互印证胡某某在执行丰利木业厂的业务,另被告方提供的青亿林公司2007年1月19日的材料验收单也佐证了胡某某在执行丰利木业的事务的事实,故原告方证据证实胡某某与青亿林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系丰利木业与青亿林公司之间的合同、有争议的x、x两份合同的货物所有权属于丰利木业应属事实,对原告方的上列证据,本院采纳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证据13,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采纳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方三份证据,不能否定胡某某代表丰利木业与青亿木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也不能证实胡某某本人一直与青亿林存在夹板买卖合同,所以不能证实被告方的欲证事实与目的,不予采纳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李某甲独资注册成立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从事单板、胶合板生产等业务。2006年7月31日,胡某某、蒋某乙、蒋某己、李某丙、李某甲、肖某丁签订《丰利木业制品厂投资协议书》,由胡某某出资20万,蒋某乙、蒋某己、李某丙、李某甲、肖某丁各出资10万,成立“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企业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并由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元月,各股东向邵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原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进行变更登记,但至今仍未取得法人资格。2006年11月27日和2006年12月14日,新的丰利木业制品厂股东之一胡某某代表“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与青亿林公司签订夹板供应合同,但将其中11月27日的合同中供应商署名为“胡某某”。在验货时发现该两份合同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遂派出两位员工进行“补板”,后对两车货物价值进行结算,其中x合同货物价值为x元,x合同货物价值为x.40元,共计x.40元,因“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与胡某某对该两笔货款都提出付款要求,青亿林公司便停止对此两笔货款的支付。

本院认为,李某甲开办的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未完成形式上的变更登记,仍应为李某甲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投资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各股东以“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李某甲与胡某某以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被告辩称企业没有成立故协议没有生效,本院认为各投资人已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进行运营,应认定在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前该协议成立了一个临时的合伙性质的企业,合伙人分别为李某甲开办的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胡某某、蒋某乙、蒋某己、李某丙、肖某丁,所以该投资协议书关于企业性质的部分条款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各合伙人引用投资协议书的规定,以“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应认定为新的合伙体与他人间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由该合伙企业承担。被告胡某某为合伙人之一,对外从事与合伙事务相关的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竞业禁止义务。以“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对外活动的合伙企业,一直与青亿林公司存在木制品买卖合同,被告以自己名义与青亿公司签订x号木制品买卖合同,即不能证明经各合伙人的允许而从事,也不能证实自己货物的来源,而其他合伙人的证据皆显示该合同货物从出厂装货到因质量问题进行修复都与“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有关,因此,无论以合伙企业竞业禁止规定还是按标的物所有权来源证明,讼争的货物价款都应归合伙企业无疑。由于投资协议未对合伙债权债务进行规定,对于x、x号合同货物的货款所有权,应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别占有一定份额。原告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请求判决货款归丰利木业所有,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第三人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邵阳县丰利木业制品厂”在广东深圳青亿林公司的x.40元货款归股东共有,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720元,由原告丰利木业、第三人蒋某乙、蒋某己、李某丙、肖某丁各负担672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海波

代理审判员邓学军

人民陪审员黎三元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湘君

附:本案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