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左某甲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湘乡市看守所。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元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洪斌、代理审判员王爱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佩担任记录。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奇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7月初,被告人左某甲以每克280元的价格从广东购入毒品海洛英7克,然后以每克450元、600元的价格,共6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左某甲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三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丙3小包海洛英。

2008年8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从左某甲的卧室中缴获褐色块状物6.59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块状物中含有海洛英成份。

2008年7月上旬,被告人左某甲先后以450元、350元的价格,从“术妹叽”手中购得赃物摩托车两辆。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赃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元。

该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吸毒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明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所购毒品有一部分自吸了,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左某甲系吸毒人员,2008年7月初,左某甲以280元每克的价格从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毒品海洛因,回湘乡市后,欲以贩养吸,先后6次在虞唐镇将海洛英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其中4次450元、2次600元,得毒资3000元。同月中旬的连续3天,被告人左某甲用吸管装好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3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丙,得毒资人民币300元。2008年8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左某甲的卧室中检查出两块褐色块状物,该两块块状物经湘潭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含有毒品海洛英的成份,重量为6.59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胡某某证实,左某甲是吸毒人员,还贩卖毒品,胡某某在2008年7月先后6次向被告人左某甲购买毒品海洛英用于其吸食,其中4次450元,2次600元,共计给左某甲毒资3000元;2、证人刘某丙证实,左某甲不仅吸毒还贩毒,刘某丙是吸毒人员,其在2008年7月中旬的连续3天内分3次向被告人左某甲购买了3小包海洛因,每小包100元,共计给左某甲毒资300元;3、证人朱某证实,左某甲4次贩卖海洛因给胡某某的事实,其中2次是450元一次,2次是600元一次;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左某甲吸毒并贩毒的事实;5、证人左某乙、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左某甲吸毒及侦查机关从左某甲的卧室内检查出两粒疑似毒品褐色块状物和注射器的事实;6、侦查机关从左某甲卧室检查出疑似毒品及吸食、注射毒品工具的照片及扣押清单,检查笔录;7、湘潭市公安局公(潭)鉴(化)字第(2008)X号刑侦技术鉴定书,证实侦查机关从左某甲卧室内检查出的两块褐色块状物净重6.59克,检出海洛因成份的事实;8、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左某甲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8年7月,被告人左某甲明知“术妹叽”手中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来的赃物,却先后以450元和350元的价格,从“术妹叽”手中购得约6成新的红色五羊本田x型和约5成新的红色x-6型男式摩托车各一辆,欲转手谋利。案发后,该两辆摩托车经物价鉴定,价值分别为3200元、24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左某甲有一辆红色x-6型摩托车在其经营的摩托车修配店修理,修好后一直未去取车;2、两辆赃车的照片、扣押清单;3、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两辆赃车的价值分别为3200元、2400元;4、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证实了上述事实,并与证人证言、赃车照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左某甲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人左某甲先后9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获毒资3300元;明知是赃物,收购摩托车两辆,价值5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左某甲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左某甲犯不同种类的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元国

审判员易洪斌

代理审判员王爱华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贺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