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XX诉张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女儿的出生,被告不负责任的一面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被告对女儿及家庭不关心,另一方面,被告又喜好赌博,在外欠下债。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双方均感和好无望,遂于2009年6月5日到崇明县婚姻登记机关准备登记离婚,因当日缺少证件而未能办理。之后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被告以前确是玩过牌,欠过债,但自从回崇明工作后被告已经改正以前的缺点,不玩牌,欠的债务也已还清,被告对家庭、孩子还是关心的,也未曾殴打过原告,而且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为了家庭和孩子,要求和原告和好,同时希望原告能将孩子带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8日生育女儿张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关系失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夫妻关系因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之诉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切实加强沟通,修正各自的不足,互谅互让,相信夫妻和好亦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