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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尉民初字第1550号

原告屯某某,男,59岁。

被告刘某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屯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某的存款采取冻结、划拨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某某的存款采取冻结、划拨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戚振岭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靳军伟

审核人齐振岭签发人王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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