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被告董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现居住日本。原、被告系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6月24日登记结婚,但期间并无多少交往。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回国,于次年1月11日举办婚礼。由于婚前相互了解少,且性格差异较大,从2010年5月开始被告即提出离婚,并向原告提出许多物质要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首饰。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结婚等情况属实,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物质要求,但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形同虚设,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审理中,原告表示曾为被告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的首饰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予以否认。此外,双方均表示无其他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护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之根本在于夫妻感情。原、被告虽自主结婚,但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仓促成婚,婚姻基础较差,双方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形同虚设,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准许。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曾为被告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对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董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黎华

书记员顾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