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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魏某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7月1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魏某、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石添生3332元、刘发启2355元、刘作钦2427元、陈象才2600元、张春平4300元、吴荣发4220元;四、追缴被告人魏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各200元和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武平县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鸣

审判员刘文福

代理审判员沈思鑫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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