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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等128户村民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国土局、大项目办、村委会及第三人昊博公司土地行政侵权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师家渠村X组范某某等128户村民(简称范某某等128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范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柴喜登,山西省诚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荆某甲,男,自由职业,住(略)。

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荆某乙,该局土地(略)。

委托代理人:贾迅伟,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大型建设项目办公室(简称大项目办)。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三门峡市X街道办事处师家渠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田某渠第二村X组长。

第三人:三门峡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昊博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范某某等128户村民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国土局、大项目办、村委会及第三人昊博公司土地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范某某等128户村民认为其起诉时对大项目办的具体名称表述有误,现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范某某等128户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某某等128户村民负担。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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