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三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范某某,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张孝义,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申伟刚,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长子郭某飞(16岁)暂由被告抚养,非婚生女儿郭某菲(4岁)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探望子女不得干涉。

二、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在伊川县地税局家属院购买(伊川县X路)临街X单元三楼北户两室两厅单元房一套,原、被告自愿放弃,留给长子郭某飞所有。

三、原被告从即日起均不得干涉对方正常生活。

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东兴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某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