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诉讼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业务往来,2008年4月双方业务关系终止。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x元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讨要,被告总推托不予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以工程招投标为名要求原告缴纳x元保证金,后因工程并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x元保证金,被告于2008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x元欠条一份,款项至今未清,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现金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某轩
审判员谢慧毅
审判员胡东兴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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