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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王某甲父亲。

案由:身体健康权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3日原告到被告王某乙的工地索要工资,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发生口角,被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打伤,原告被送往靖边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8708.20元。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08.20元,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原告曹某某到被告王某乙的工地索要工资,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发生口角,被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打伤,原告被送往靖边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8708.20元,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x元,款项于2010年9月5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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