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某塘都市阳光大厦X号,现搬迁至长沙市X路X号文化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仲裁然后法院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龙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由于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上诉人2008年11月13日再次申请劳动争议,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第二,上诉人住所地为长沙市X路X号文化大厦。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登记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侯某塘都市阳光大厦X号;虽然上诉人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在的办公地址在长沙市X路X号文化大厦X室,但长沙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市阳光物业管理处出示证明显示,上诉人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才从长沙市雨花区侯某塘都市阳光大厦X号搬出,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辖内,因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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