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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震,平顶山市湛河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祁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吕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经常在外酗酒,酒后回到家里还无故找事,稍有不随他意,便对我张口就骂,抬手就打,身上被他打的是青一块、紫一块。他对我随意打骂,使我难以忍受,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与被告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29日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吕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祁某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与被告吕某某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考虑双方所生子女年龄尚小,如果原、被告离婚,不利其健康成长。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祁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弟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刘新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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