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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范××、闻×诉汪××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闻××。

原告范××。

原告闻×。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萍,上海市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

委托代理人周×。

原告闻××、范××、闻×诉被告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范××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萍、被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范××、闻×诉称,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在两家共用的走道口安装房门,并在公用的北晒台安装窗户,对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被告在走道搭建低柜,在低柜旁安装一橱柜,并将自家铁门的滑轨安装在走道内,影响了通行。被告将浴室热水器的排气管通向公用走道,在走道内排放废气。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走道口的房门和封闭走道的窗户及窗户下的窗台,拆除安装在走道内的低柜、橱柜及安装在被告房屋门口的铁门,将浴室排气管通往室外。

被告汪××辩称,走道口的房门是被告在1984、85年时安装的,走道内安装的窗户是可以开启的,不影响通风采光。低柜、橱柜是自家安装的,并不影响原告通行,自家的铁门紧贴房门,也不影响原告通行。浴室的排气管的排气口在公用走道内,朝向被告的窗户,对原告也不构成影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本市X路×××弄×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本市X路×××弄×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原被告两家公用的敞开式北晒台亦为两家的公用走道,现被告在该晒台东端安装一封闭式房门,在晒台原有栏杆上加贴瓷砖作为窗台,在其上安装窗户,并在栏杆下方安装低柜、橱柜各一件。

另查明,被告在自家浴室窗外安装的排气管的平面位置位于北晒台的东端。

又查明,被告在自家房门外安装一扇使用滑轨移动开启的铁门,距离其自家房门约10厘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在原先为敞开式的北晒台安装房门和窗户,影响了相邻方的通风和采光,应予拆除。因该晒台亦为两家的公用走道,故被告在晒台栏杆下方安装的低柜和橱柜对相邻方的通行造成了影响,应予拆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窗台部位,对原告并不构成影响,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安装的铁门,因该铁门的安装部位贴近被告自家房门,且为横向移动开启,并不影响原告在走道内的通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铁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自家浴室窗户外安装的排气管,考虑到该排气管靠近北晒台东端,远离原告房门,对原告不构成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排气管通往室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本市X路×××弄×号××X室和××X室之间的公用晒台东端的房门及在北面栏杆上安装的窗户,恢复原状;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本市X路×××弄×号××X室和××X室之间的公用晒台栏杆下方的低柜和橱柜各一件,恢复原状;

三、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本市X路×××弄×号××X室和X室之间的公用晒台栏杆上的窗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本市X路×××弄×号××X室门口的铁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原告要求被告将安装在本市X路×××弄×号××X室浴室窗户外的排气管通往室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勇

书记员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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