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a容留、介绍卖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2月19日被拘留,2008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略)新闵(略)事务所(略)。

(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其经营的发廊内,容留其店内女服务员胡某某(另处)与张某甲(另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王某中获利人民币30元。

同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发廊内,向嫖客张某乙(另处)介绍其店内女服务员迟某某(另处),并容留张、迟某人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王某中获利人民币3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容留胡某某与嫖客姚某某(另处)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彭某某、严某、张某丙、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王某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08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介绍 卖淫 容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