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某诉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10月进被告单位工作,每天工资70元,由吴某某支付,车间主任耿某负责考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2010年1月25日,原告在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由吴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以耿某名字登记住院。现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25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自称于2010年1月25日在宝山区X镇X路某某号发生工伤事故,被告在该处没有厂区。原告提供的证人不是被告公司员工,仅确认原告在某某路某某号受伤,并未确认在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证明与吴某某存在雇佣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7年10月,原告与吴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80吨冲床一台等暂放于吴某某厂房内,吴某某不收取原告放置设备的费用;原告工资待遇为每天60元,原告工作时间内须听从车间管理人员的调动,申请人有事外出须提前请假或得到批准;原告有权提出将设备搬出吴某某厂房;原告向吴某某暂借支票壹万元,现金伍仟元整。此后,原告在位于本市宝山区X镇X路某某号吴某某经办的厂房内工作,由吴某某支付其工资。2010年1月25日下午,原告在前述某某路某某号厂房内自攻立钻上打电缆接头时发生伤害事故,吴某某将其送至医院,并以耿某名义登记住院治疗,吴某某为其支付了医药费。2010年3月8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25日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5月11日,该会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不支持原告请求的裁决。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某某公司于2004年7月14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某某路某某号,实际经营地为本市宝山区X路某某弄X号。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其公司于2010年1月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被告租用上海某某公司坐落于某某路某某弄X号房屋为公司厂房。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调查笔录、仲裁庭审理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25日间,原告曾在本市X路某某号厂房内工作,由吴某某安排工作,并支付其工资。而被告实际生产经营地为本市X路某某弄X号。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上述时间为被告提供劳动,由被告支付其工资。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25日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25日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曰良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雨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