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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牛某某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确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又名牛某孩,男,1960年11月生。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牛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伟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全德、被告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告老伴已病故,自己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曾在2007年8月23日经村委调解达成赡养协议,但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生活没有依靠,现要求:1、被告按赡养协议每年6月1日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原告的烧柴被告按协议负担一半。2、原告有病由被告负担药费。

被告牛某某辨称,他不同意履行养老协议,每年给原告300元,地他不种了,其它什么都不拿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生育有5个儿子,1个女儿,长子牛某民早年去世,老二牛某娃,老三牛某孩,老四牛某俊(因出车祸导致残废),老五牛某年在大连电业局工作,女儿牛某已经出嫁。2007年原告尹某某的老伴去世,丧事由被告负责操办。当年8月23日被告找到村主任牛某营说他们商量好一个养老协议,要村委见证一下,牛某营派曹四宝作为村委见证人参与养老协议签订,协议达成后,牛某娃和牛某孩当年按协议执行了。但是今年(2009年)该牛某娃种的地牛某娃种了,赡养费600元牛某娃已经给付,该牛某孩种的地现在荒着,赡养费600元牛某孩没有给付。由此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被告牛某孩今年地不种赡养费不给其行为是错误的。养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的赡养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协议中未涉及原告的医疗费内容,原告请求合法本院一并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某孩负责耕种养老协议签订后牛某孩所分父母的责任田;

二、被告牛某孩2009年应支付的赡养费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尹某某;以后每年的赡养费600元在每年的6月1日付清。

三、原告尹某某的烧柴由被告牛某孩负担一半。

四、原告尹某某以后生病花费由被告牛某孩负担2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牛某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红伟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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