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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买卖合同追偿之债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钱某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买卖合同追偿之债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55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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