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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联金圆玉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7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时代风帆大厦2—X室。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业清,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金圆玉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甲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联金圆玉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4272元,由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ОО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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