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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安徽省淮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淮北科技局)与孟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淮北市农村科学技术产业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淮北农村科技中心)、淮北市种业科技服务中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再终字第1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孟州市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X村科学技术产业开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主任。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种业科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主任。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诉人安徽省淮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淮北科技局)与孟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淮北市X村科学技术产业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淮北农村科技中心)、淮北市种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淮北市种业中心)、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4)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淮北科技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淮北科技局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豫检民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豫法民抗字第X号函,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9)焦民立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某,发现淮北科技局与孟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于2007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张三全

审判员赵彩霞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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