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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傅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田某某,男,39岁。

被告傅某某(又名付某强),男,48岁。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傅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田某某诉称,2007年至2008年,被告将承包修建本县X乡X村、本县X乡X村等水泥道路及其他零星工程中的劳务工包给原告等人,被告仅给原告等人付了部分生活费,尚欠大部分工资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傅某某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及2008年下半年,被告傅某某在承建本县X乡X村道硬化及本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期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该工程运送水泥。被告仅给付原告部分运输费,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x元至今未付,其中本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运输费为6100元,本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运输费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傅某某于2009年4月12日前给付拖欠原告田某某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运输费x元及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运输费6100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傅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名山

二ΟΟ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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