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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因与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再终字第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某、二审上诉人)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负责人袁某某,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某因与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某某,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建民均到庭参加诉讼。

再审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山阳区人民法院(2006)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明亮

审判员赵彩霞

审判员康永士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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