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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柳州市工人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程广超,广西红盾(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工人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君,广西天际(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柳州市工人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6)鱼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柳市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某某不服终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09)桂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程广超、被申请人柳州市工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谭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06)鱼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柳市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审判长黄某朝

审判员姚玉坤

审判员黄某湘

二○一○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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