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株洲京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衡山县众和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京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略)。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省××人,株洲京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衡山县众和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镇××工业园。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镇××工业园。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2008)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衡山县众和回收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京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罗某某支付标的款5万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均不能依法处置,造成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株洲京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罗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领取《债权凭证》的申请.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对本次执行未能实现的债权511.71万元人民币(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发放《债权凭证》。

(三)、申请执行人株洲京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罗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衡山县众和回收有限公司、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伍狄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树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