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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晋,李某朝,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任某产管理人组长职务。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8)南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晋、李某朝,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某某于1994年5月份被南阳绢纺织厂招为厂临时工,于2004年2月份因该厂停产离开该厂。进厂时与厂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续签。工资以计件形式发放,李某某的养老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该厂至今未予缴纳。李某某于2008年3月25日向该厂破产管理人提出意见,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未被采纳。李某某于2008年6月13日向南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决,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该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未予答复,李某某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南阳绢纺织厂由于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向该厂送达了(2007)南召民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该厂的破产申请,并已生效。同时指定任某某等人为该厂破产管理人,其中任某某为组长。现该破产案正在审理之中。该厂临时工使用最多时为1200多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为300人。

原审认为,李某某系南阳绢纺织厂的临时工,于1994年5月份被招进厂工作至2004年2月份,该厂未给予缴纳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均属实。因该厂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7年已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被立案受理,现处于破产程序中。现李某某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即退还给原告。

李某某上诉称,原审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不正确的。依照我国破产法、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南阳绢纺织厂现正处于破产程序中,根据我国破产法和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给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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