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略)-X号(现X号)五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湖南新美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湖南新美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现无职业,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湖南新美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X栋X门X号。

上诉人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新美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富公司)作为甲方与油协公司作为乙方于2004年8月2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将长沙市X路彭家井X号地段的4.82亩土地,改为国有出让用地负责过户到长沙石油公司名下,用于修建加油站,每亩价格为480万元(该价格不含契税),由甲方自负盈亏,具体以国土证净地为准。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1000万元定金作为前期安置费用,甲方交地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500万元,剩余部分在手续过户办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完”。“四、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具体为交地2个月,过户3个月)将该地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五某一平’,即通电、供水、通讯、排水、道路等,负责该地的填土、挡土墙建设,负责住户的安置,负责房屋拆除。但供水、供电、通讯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提供申请办理有关增容手续,乙方按政策交齐有关费用,方可接入使用”。“七、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赔偿对方总合同款的10%,并由未违约方提出是否继续履约,但遇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拒外力,则双方可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新美富公司开始着手进行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公司名下(以下简称石油公司)的相关工作,组织了对该处土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及协调处理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并按油协公司的要求在该土地的东向部分地区进行加填土工作,使该部分地区的位置与东向道路平齐,以方便在此修建加油站。因油协公司延迟至2004年10月8日才向新美富公司支付600万元,新美富公司要求油协公司按合同付款,否则将不予交地,油协公司一直到2005年6月24日才再次向新美富公司付款400万元,此后,新美富公司促使石油公司于2005年8月2日通过竞拍得到该宗土地,新美富公司要求油协公司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油协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再次向新美富公司付款500万元。2005年8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将该宗土地出让给石油公司,并在有关国土资料上予以记载。新美富公司认为其义务已履行完毕,要求油协公司付清余款再取回国土证,油协公司为履行该合同于2006年8月8日、8月9日,分别付款23.697万元、100万元,并于2006年12月15日在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取回了土地权属证书,该证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2662.35㎡,依此计算的合同总价款为1917.12万元,孙某某多次催促油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油协公司给付剩余款项,油协公司仍未予支付,孙某某、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油协公司得知新美富公司注销后由孙某某承接了其债权,仍拒绝向孙某某支付余款,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新美富公司由孙某某、李某某投资设立,2007年3月18日股东孙某某、李某某决定组织清算并注销公司,于2007年4月2日登报要求债权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在此期间油协公司未向新美富公司申报债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美富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经过审核后于2007年6月20日准予注销登记。

再查明,石油公司为建兴汉门加油站向油协公司分别于2004年9月29日付款1118.24万元,2005年5月30日付款800万元,2006年5月31日付款396.35万元,2006年6月20日付款90万元。石油公司申请办理在本案所涉宗地上建设加油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已于2007年4月28日得到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审核通过。

原审法院认定,油协公司与新美富公司于2004年8月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其实质是油协公司作为委托人,新美富公司作为受托人,油协公司委托新美富公司办理相关事项,为第三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其内容虽有瑕疵,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的约定油协公司对将第一笔款项1000万元前期安置费用支付给新美富公司具有先履行义务,油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第一笔款项1000万元支付给新美富公司即已先行违约,在土地使用权落户在石油公司名下后,油协公司仍未依合同约定付清应向新美富公司支付的剩余报酬,再次违约,新美富公司依法可以要求油协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油协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新美富公司总合同款10%的违约金。故法院认为是油协公司违约,对油协公司辩称新美富公司违约在先,且构成重大实质性违约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争议的交地问题,原新美富公司的股东孙某某、李某某认为:新美富公司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于2005年8月8日前交付油协公司使用,油协公司认为新美富公司至今未将土地平整,油协公司无法接收和使用。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交地的约定不明:1、“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具体为交地2个月……)将该地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拆除”,其中,交付时间是“油协公司指定的时间”,具体油协公司指定何时不清楚,括号中注明的“具体2个月”的起算点也不明确,即关于交付的时间双方约定不明;2、交付使用人的约定存在瑕疵。合同约定由新美富公司将土地过户至石油公司名下,过户后,石油公司是该宗地的权利人,通常理解双方是约定将土地交付给石油公司,而不是油协公司;3、关于土地的平整问题。首先,合同并未约定交地时土地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只是约定某些工作由新美富公司完成;其次,合同约定的新美富公司负责的“五某一平”从字面的解释是通电、供水、通讯、排水、道路等,并未约定土地的平整度以及与周围地势的高低落差。故合同关于上述问题的约定不明。依合同法,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交地并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依合同目的来确定。在油协公司委托新美富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明确该宗土地用于建设加油站,现新美富公司组织了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工作,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按油协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部分加填土工作,建设了挡土墙,油协公司向新美富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予以确认。2005年8月9日,政府已将同意该宗土地出让给石油公司的意见记载于国土档案资料内,此后,油协公司也已经为石油公司建设加油站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些手续,说明该宗土地符合建设加油站的目的,故法院认为新美富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地义务,对油协公司辩称新美富公司未在2个月内交地,至今连土地都未平整好,油协公司无法接收使用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新美富公司认为要求油协公司将余款付清,再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取回,是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并非违约,且权属证书未取回并没有影响油协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加油站的工作,油协公司认为新美富公司未如期取回权属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油协公司之前拖欠款项的行为,使新美富公司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非违约。关于本案主体问题,孙某某、李某某认为,新美富公司在注销时,已明确新美富公司的债权由孙某某承接,故孙某某对新美富公司的债权享有全部权利,油协公司认为,新美富公司申请注销是恶意逃债的表现,法院认为新美富公司经过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核准许注销,孙某某、李某某系新美富公司的股东,依法可承接新美富公司的债权,故对油协公司认为新美富公司的对外债权由孙某某、李某某承接缺乏合法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油协公司反诉称因新美富公司违约导致油协公司须赔付石油公司定金200万元,但未向法院举证证明,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油协公司未依合同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据此判决:一、由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孙某某、李某某报酬291.8万元;二、由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孙某某、李某某违约金191.5万元;以上款项限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油协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不合法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关于油协公司与新美富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油协公司与新美富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孙某某、李某某的主体资格问题。

新美富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清算并注销,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准许注销,注销程序并无不当。新美富公司虽已注销,但公司原享有的未清偿的债权并不因注销而消灭。新美富公司系股东孙某某、李某某出资成立,新美富公司经合法程序注销后,孙某某、李某某作为新美富公司的股东依法有权向油协公司主张权利。

3、关于油协公司和新美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谁违约的问题。

合同签订后,油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第一笔1000万元的前期安置费用支付给新美富公司,即已先行违约。在土地已过户至油协公司指定的石油公司名下后,油协公司仍未依合同约定向新美富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又再次违约,油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油协公司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按总合同价款的10%向新美富公司支付违约金。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对土地平整度和填土的要求进行明确约定,对交地的方式和时间亦约定不明,但事实上新美富公司已完成了地上建筑物的拆除、相关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并按油协公司的要求进行了该地东向部分面积的加填土工作,建设了挡土墙,对此,油协公司在本案诉讼前未向新美富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整改;而且合同约定新美富公司交地后,油协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500万元,事实上油协公司已于2005年8月8日向新美富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款项500万元,故油协公司上诉称新美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地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过户的时间约定不明,而且油协公司的延期付款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导致新美富公司的拆迁、安置、过户等系列工作滞后,油协公司在延期付款后未与新美富公司就过户时间达成新的协议;另外,土地权属证书的发放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为,新美富公司已经在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长沙市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12月15日向石油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故油协公司上诉称新美富公司延期过户构成违约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上诉人油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某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长沙油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苏子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