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甲不服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行终字第0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住所地长沙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民警。

原审原告周某甲不服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10日作出的(2008)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长公通(2007)X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全场输赢不足500元的不以赌博论处,即《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赌博等行政案件规定》第八条“下列行为不以赌博论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项‘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但该条第五项“涉赌单注金额不足十元,且全场输赢不足五百元的。赌博行为有本规定的第五条第三、四、五、六、八项规定情形的,对行为人处罚可不受本项的数额限制。”而第五条第六项“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而该案的事实就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交通工具上进行的赌博。因此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关于被告扣车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上诉人周某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未提供对上诉人处罚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赌资较大的法律依据,必须是先有赌资较大的要素,才有可能构成后面情节严重之规定,这属于证据不足;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程序违法,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X号令第2章第三项,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的规定,被上诉人未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之规定,该项处罚无效,请贵院认定。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一审诉称其扣留上诉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行政行为未尽举证责任和未作任何答辩,而仅在一审庭审中辩称是帮上诉人保管车辆和未看到两证件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4、上诉人诉求被上诉人退还驾驶证及行驶证,一审法院未置可否,全部驳回明显属于判决不公。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答辩称:1、对于赌资较大,各省作出相关规定具体掌握,按照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和《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赌博地点是公共场所,属于情节严重类型,应该从重处罚。2、对于是否听证问题,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相关程序规定,对个人较大数额的罚款是两千元。3、关于车辆问题,当时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上诉人当时被拘留,公安机关只能帮其把车开到派出所保管,并没有扣留其车辆和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予维持。

上诉人周某甲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l、《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收缴/追缴物品清单;3、受案登记表;4、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5、扣押经过;6、询问笔录;7、扣押物品清单;8、检查笔录;9、身份证明;1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2、罚没款缴款书;13、被传人家属通知书;14、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5、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清单;及长公通(2007)X号、长公办(2007)X号长沙市公安局文件等证据和依据,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经一审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无异。

本院依据上述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7月30日15时许,周某甲伙同廖XX以及另外两名从事摩托车营运的陌生男子,在长沙市芙蓉区X乡建材市场对面人民路桥下周某甲的面包车上,以扑克牌为赌具,采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一个多小时两名陌生男子赢钱离开后,周某甲又与廖XX、李X、陈XX等人在面包车上利用扑克以“跟三”(1—20元)的方式继续进行赌博活动。当日19时许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坡领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发现了四人的违法行为,马上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将四人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并当场开具了[2008]第0789、0790、0791、0792扣押物品清单,对赌博工具扑克牌和用于赌博的赌资当场予以扣押。审查询问后认为四人公然在公众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等法律发、法规的规定,决定分别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日,对周某甲作出了芙公(马坡)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某甲罚款1000元,收缴赌资55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并处行政拘留10日。周某甲不服此决定,于2008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公安厅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规定》,根据该规定,涉赌单注金额不足十元,且全场输赢额不足五百元的,不以赌博论处。但是赌博行为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八项规定的情形,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受本项的数额限制。其中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是:“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上诉人周某甲采取“斗牛”“跟三”等方式进行赌博,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赌博地点是在其工作和公共场所,影响恶劣,属于上述“情节严重”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不受有关数额的限制。

关于上诉人称公安机关处罚前没有听证,程序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中,对周某甲的处罚金额是1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所以听证不是必经程序,被上诉人处罚程序没有违法。

关于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扣留其车辆、驾驶证、行使证,并要求退还驾驶证、行驶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上诉人等用于赌博的工具扑克牌和赌资当场扣留,并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收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对参赌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随身携带的未用于赌博的物品,不得收缴。被上诉人开具的扣押清单中没有上述物品,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非法扣押的事实,因此其要求被上诉人退还驾驶证、行驶证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文雅利

审判员贺元芳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何祥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