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

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39年。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6月20日,王某某找到郭某某向其借款,并出具凭据一份,注明:“兹有王某某租借郭某某现金贰仟圆(2000)月息2分五厘,用期1年。到期本息一起归还,如有违约,按过期时间的本息3分计息,特立此约,租借人王某某,担保人米西洲,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能偿还,郭某某多次催要无果。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四倍,因此对双方约定的2分5厘,予以支持。自借款之日起至立案后2008年12月20日止利息应为6900元,对双方约定的违约按本息3分计算超出法律规定,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方提供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其主张权利,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理由,被告也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方辩称该笔款系赌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6900元,并自2008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2分5厘计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07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上诉称:1、一审认定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条为有效合同明显错误。上诉人在找被上诉人借钱时,明确告知借钱是用于赌博,但被上诉人仍将钱借给上诉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2、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条上借款时间为1997年6月20日,约定期限1年,直至起诉日,被上诉人从未主张过债权,被上诉人在一审时的证人也无法证明见过上诉人并主张过权利,未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二审诉讼费。

郭某某辩称:我不知道他拿钱的用途,我问王某某要了100回也不还,要钱不给,藏着不见我,时效未间断。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郭某某是否明知该款用于赌博。2、本案是否超诉讼时效。

二审双方均无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某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且郭某某又予以否认,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讼时效,因郭某某在一审时已举证多次找王某某要帐,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王某某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项上诉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7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李进军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路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