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甲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强,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梁某乙之妹,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甲赔偿梁某乙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扣除张某甲在梁某乙住院期间已支付的1500元医疗费,下余6100元应于2009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其它互不追究;
三、一审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620元由梁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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