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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梁某乙、原审被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甲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强,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梁某乙之妹,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甲赔偿梁某乙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扣除张某甲在梁某乙住院期间已支付的1500元医疗费,下余6100元应于2009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其它互不追究;

三、一审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620元由梁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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