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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江华县人,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柳江,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元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江华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小青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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