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郭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站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建,河南祥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天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周某某、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与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天佑贸易有限公司为购车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诉人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的委托代理人毕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及十堰天佑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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