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不服洪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洪江人民法院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0)怀洪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其提供的三份证言可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诉请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其主体不适格,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