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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杨某某与被申诉人中方县县乡公路管理站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方县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站站长。

申诉人杨某某与被申诉人中方县X路管理站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0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2004)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该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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