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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保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原审被告宛运西峡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该公司业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继超,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以下简称宛运西峡分公司)。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卫泽,西峡县五里桥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阳光财保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原审被告宛运西峡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宛运西峡分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内赔偿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53元(含已支付的x元);

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宛运西峡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由阳光财保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彭某某理赔共计x.31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5970元,由被上诉人彭某某负担2170元,原审被告宛运西峡分公司负担3800元。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业经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捺印,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审判员陈德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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