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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及房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49年生。

委托代理人史德贤,邓州市司法局湍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生于1956年。

委托代理人杨某新,邓州市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某,女,生于1956年。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及房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付给陈某某赔偿金8000元,逾期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一、二审诉讼费600元,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各负担300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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