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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刘×、谢××因与被上诉人李××侵害股东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洛阳康斯坦软轴控制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案由:侵害股东权益纠纷

上诉人王××、刘×、谢××因与被上诉人李××侵害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阳康斯坦软轴控制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李××人民币x元整;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李××负担3820元,王××、刘×、谢××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为2150元由王××、刘×、谢××负担;

三、其余各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代审判员:杨楚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常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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